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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部分电子产品进口关税税率

发布时间:2008-02-14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调整降低了
45个税目商品的最惠国关税税率;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关税税率为8.9%。
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已对256个税目的信息技术产品全部实行了零关税;2008年我国未对其它电子产品最惠国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只对部分消费类电子产品、元器件及部分电子产品专用原材料进口暂定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了调整;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的自由贸易区协议,进一步降低部分电子产品的协定税率;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部分电子产品实行了零关税;继续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零关税实行海关核查管理。
(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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